本网重庆讯:9月9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消息表示,严肃处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走过场”行为。并曝光了几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警示人。
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20日,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在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未依法对葛海兵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监督葛海兵对事故装载机维修、维护保养,对装载机的安全性能未有效把控掌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区潼南应急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37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重庆旺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12350安全生产举报中心群众举报,反映巴南区花溪工业园立崧路10号重庆旺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4名焊工无证上岗的问题,接报后,转交花溪街道办理。2022年3月28日,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应花溪街道请求,由田彬副局长带队,组织执法人员联合花溪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巴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重庆元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0日,重庆元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306号1幢的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牟南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正在制作的设备箱体上电风扇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电风扇线路空开无漏电保护、接头铜芯线裸露的安全隐患和王丽德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牟南收入证明,渝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牟南给予罚款叁万陆仟元(3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万盛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开展高危细分领域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生产K3-B产品过程中涉及硝化工艺操作的罗义娇、黄东春未按规定持硝化工艺操作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万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该公司危化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罗义娇、黄东春2人未取得硝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事实成立。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公司已有4人取得硝化工艺操作证的前提下,仍然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罗义娇、黄东春进行硝化工艺生产操作,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重大隐患,给予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宝桥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6日,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长寿分局、经开区应急局对租用重钢建设公司的湖北宝桥重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3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信息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实,自2022年2月份入职后一直显示在岗状态,但未开展证件核验工作即安排工人上岗作业。
经调查核实,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7月28日,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都职业培训学校安全培训违法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市考试中心培训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华都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存在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调查核实,该违法事实成立,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4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学校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家安全生产考试点取消考试资格案例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暂行规定》(渝应急发〔2021〕100号)等文件要求,重庆工商学校、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重庆大渡口区千业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盛职业教育中心四家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未启动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的标准化达标整改,重庆市考试中心印发《关于取消四家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资格的通知》(渝安考发〔2022〕13号)取消上述四家考试点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资格。(重庆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