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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透”涉嫌违法犯罪吗?
2018-08-29 08:23:14    作者:姚媛 李佳桐      来源: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剧红也如此。随着《延禧攻略》《如懿传》等电视剧的热播,引发了不少追剧中的是非纠纷。如《延禧攻略》先后遭遇视频剧集和相关剧本提前泄露、越南盗版资源在国内网站上传播被侵权行为,又如在视频网站上“付费追剧”还得看广告,有时还会被恶意续费等。

  1 “付费追剧”也有专属广告?

  有媒体报道,在一些视频网站上,用户即使充值购买了VIP会员还得看广告,只是名称显示为“专属推荐”。

  什么是“专属推荐”?点开VIP会员权益介绍,会发现专属推荐是指“部分片源包括电视剧、电影、综艺、直播、动漫、体育赛事等,因为版权方特殊要求,仍然可能会给您推荐不同类型的广告服务。”因此,“专属推荐”的本质就是广告。但是打开VIP会员注册、登录界面,“VIP会员特权”的第一项就是“免广告”。注册界面的宣传内容相当于视频网站对用户的要约,一旦用户注册成为VIP会员,就表示用户作出承诺合同成立。既然视频网站在合同要约中宣称“免广告”,就有对会员免除广告的义务,不应让VIP们再看到广告。有专家表示,只要会员用户还需要看广告,就说明视频网站承诺的“免广告”权益与事实不符,视频网站就涉嫌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甚至构成欺诈。

  对此,多家在线视频网站解释称,“专属广告具有选择性,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观看或者关闭。”也就是说,“开通会员免广告”,给予会员的只是可以选择观看或者关闭的权利。那么,需要会员手动关闭的广告,是否就是“免广告”呢?其实不然,“免广告”不论是字面,还是文义解释,就是指不再出现任何形式的广告,需要手动关闭的并不可以等同于“免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视频网站如果坚持可手动关闭的广告就是“免广告”,那么关于会员“免广告”的这种宣传就涉嫌违反广告法。

  此外,视频网站的这种做法或可“引罚上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免费期后自动续费合理吗?

  “只需1分钱,就能在视频网站上享受7天VIP会员服务。”在追剧的过程中,总能看到这样的宣传。有网友花1分钱体验后大呼上当,“7天之后,视频网站居然会自动续费,并不告知我,直到收到银行扣款短信。”网友表示,参加视频网站的7天会员体验活动并没想过要继续使用会员,也没有看到自动续费的明显提示。那么为何7天过后视频网站会自动续费呢?

  原来该活动页面上,已经包含了“到期自动续费”的条款,只是标注得不够清晰,使得很多消费者在主动开通会员的过程中,“被动”开通了自动续费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视频网站应在其提供的会员服务格式合同的显著位置,使用较为明显的字体来标注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特殊条款,否则就可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导致该条款无效。

  互联网会员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普遍存在,自动续费已经成为“潜规则”。面对这种“扣费陷阱”,网络服务用户应特别留意格式条款中那些不明显的提示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同意”按钮。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与服务提供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未播剧集能“剧透”吗?

  近日来,火爆播出的《延禧攻略》先后遭遇视频剧集和相关剧本提前泄露、越南盗版资源在国内网站上传播被侵权行为,无论是该片的著作权人,还是购买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均遭受侵害。

  那么,“剧透”未播剧集,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首先,一些网络平台未经制片方同意,不论是擅自公开未播剧集还是剧本,都涉嫌侵犯制片方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还要看泄露者、涉案网络平台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还需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涉案网络平台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泄露者、网络平台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达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则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若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次数达5万次以上也可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除此之外,网络服务商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此次泄露的《延禧攻略》剧集、剧本主要是通过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只要这些渠道的相关网络服务商在明知的情况下或者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仍不禁止侵权内容的上传、不删除侵权内容、不断开链接,继续为泄露剧集、剧本的传播提供便利,就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姚媛 李佳桐)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