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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全额付房款因故未能过户 被判违约解除合同
2017-12-24 10:50:49    作者:黄晓宇      来源:北京晨报     

 冯先生购买张先生一套二手房并全额支付房款,不过因为购房资料不完整始终未能过户。急于腾出购房指标换房的张先生为此将冯先生诉至法庭,要求行使约定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冯先生不构成根本违约,但需支付违约金。双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冯先生已经符合根本违约的条件,改判合同解除。

  屡次过户失败 卖家起诉解约

  2015年12月,冯先生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张先生出售给对方一套房屋。由于其着急换房,次年3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冯先生需在15日内及时配合过户,否则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的当日,冯先生支付了剩余房款195万元,随后双方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可因为冯先生提供的资料不全,这次没能办理成功。冯先生在没有更改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就在5天后再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仍没有成功。在这一期间,张先生想要置换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了不少,他已无力购买,遂拒绝配合过户,双方纠纷就此产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先生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虽然冯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完整未能办理过户成功,但这种情形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只有导致始终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才构成根本违约。由此判决张先生配合冯先生过户,冯先生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构成根本违约 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冯先生认为其支付了合同全部价款,是张先生收到房款后拒绝过户构成了根本违约;而张先生则认为合同目的除了获得合同价款,还有腾出购房资质换房,可是因为冯先生的原因导致其换房成本上升,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合同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获得房屋价款,也包括了及时过户涉案房屋腾出购房资质,再以其卖出涉案房屋相对对等的价格另行购买房屋。可现实是冯先生两次申请过户失败,存在重大过错。张先生配合冯先生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已尽到合同约定义务。

  在冯先生通知张先生其已修改个人购房资质信息,希望张先生再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15日期限。在继续过户可能仍需等待较长时间且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张先生已不能达到其以卖房相对对等价格换房的合同目的。张先生拒绝继续配合冯先生办理后续手续,具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故二审改判合同解除。 

责任编辑:刘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