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等。
一直以来,一些住宅小区物业都存在服务不如人意乃至低下,与业主期待相距甚远的情况。由于此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业主们尽管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也不得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一些业主所以会拖延交纳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因为内心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甚至很失望,导致交纳物业管理费缺乏积极性。对业主拖延交纳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经常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施以“处罚”,其中部分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无论物业提供服务质量如何,业主都须按时交纳物业费,一些小区物业自然也就会缺乏更好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主水平的动力,从而导致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长期低下。
不过,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在规定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的同时,也设定了“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的限制条件,而对于何为“有力的证据”,什么情况属于“找寻实质解决办法”,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人们期待《物业管理条例》能对何为“有力的证据”,什么情况属于“找寻实质解决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以让业主们能依据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好地行使“暂时拒交物业管理费”权利,促使物业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令业主们所能享受到的物业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权益得到更为切实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