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阿茹汗)在推进租赁住房市场扩容上,北京市又有新动作。5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土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内容,北京市将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或改造部分闲置厂房、商场、写字楼来为用工单位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以此来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
所谓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也就是说,租赁型职工宿舍的租赁对象是单位或者企业,通过单位或者企业再租赁给职工,无法满足个人的租赁申请。
根据《意见》内容,租赁型职工宿舍的主要来源为三个部分,一类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或者改建,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已经多次强调,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第二类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进行改建;第三类为各区可以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者酒店改造成为租赁型职工宿舍。
在后期运营上,《意见》也提出了管理规范要求,即改建的租赁型职工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得变更,且不得分割销售或者变相“以租代售”。
《意见》强调,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该是独立成栋(幢)或是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在设计上,《意见》明确,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认为,北京住房租赁市场一个基本特点是租赁需求旺盛,供应总体偏紧,而且存在结构性矛盾,“通过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务工人员多层次的租住需求,有利于稳定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邓郁松如是评价。
此外,《意见》中也提到,用工单位不得将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是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对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运营方,《意见》也有所明确,即该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在行业人士看来,这也为市场上的住房租赁运营管理企业带来了发展的契机。
按照《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整体租下租赁型职工宿舍后,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租赁合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职工需要支付的租金,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关于租期,《意见》提到,用工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强调,未来北京市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供应,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就在不久前,为支持北京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试点工作,国开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4家银行已确定融资方案。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社会资本来说,租赁行业目前面临着回报率低的问题,因此更加需要金融机构的跟进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让更多的社会资本积极加入租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