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属地房管部门报送商品房开发项目预(销)售半年计划。达到预售条件的楼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审批行政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批准预(销)售房源。
为防出现“天价车位”,江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所配建的汽车车位(车库)出租价格作出承诺并报价格监管部门接受监管,同时抄送房管部门,并在销售现场公示。住房预(销)售不得捆绑出租车位(车库、柴火间、储藏间等)。
江西还要求房管部门对新批精(全)装修商品住房楼幢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没有经过备案的机构进行销售代理;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不得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等。对违反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江西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