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中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境定居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