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明确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7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此外,公告明确,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公告明确要继续支持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也给予了相对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公租房发展较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导向,也利好后续公租房的加快发展。类似税费减免和免征政策主要体现在供应端、交易端、经营端和需求端等领域。
他表示,多方位的减税体系建立,将促进公租房供给、交易、经营、需求等领域的减税效应体现,进而降低相关成本,促进公租房的发展。通过减税和免税,有助于后续相关市场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过程中来,尤其是一些物业经营企业和中介企业。公租房在2019年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也体现了其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个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后续预计会形成更多的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