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调整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是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是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调整指出,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