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深圳市对于“豪宅”的认定,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下;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上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上;实际成交价高于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也就是说,不仅要看面积的大小,还要看房屋价格的高低。现在,深圳不将房屋的价格作为“豪宅”的评判标准,只要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都被列入普通住房,不算豪宅。
深圳的这种“豪宅”的认定标准,是十分合理的。现在,一些有钱人都喜欢购别墅,既显得他们有钱,也显得他们的地位和身份。市场需求也让一些开发商打擦边球,在一些小区建造别墅,容积率大大小于1.0,而这些别墅的面积每套都在几百平方米,绝对不会小于144平方米。深圳新的“豪宅”认定办法,等于特指那些住别墅的人,向他们征求“豪宅税”是应该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些别墅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空间。
深圳这一办法,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更加合理。现在许多地方征地拆迁,由于一些市民原先在乡下盖房,自建房的面积相对比较大。拆迁后,有的拿了两套以上的房子。拿房时价格比较低,有的拆迁户由于没有好的工作和收入等,为了维持生机,拿了房子后他们会转手出让其中的一套。如果按原先的以价格判定“豪宅”,他们可能要缴纳很大的一笔豪宅税,这对他们来说,“被豪宅”是绝对不公平的。
深圳不按价格而是按容积和房屋的面积征收“豪宅税”,是房产税征收的一个好的样板。房地产税征收是大势所趋,但如何征收必须慎之又慎。这几年,随着城市容量不断加大,许多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为了孩子上学等,为了自己工作和生活更加方便,不得不在城里购了房子。另外,随着城市不断扩大,许多城市周边的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农民成了“居民”,农民也被逼上了楼。这些“新居民”占了城市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这部分“新居民”成了“市民”,虽然由于“拆一还一”使他们能住到比较宽畅的楼房,但他们中间的很大一部分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由于进城后,各种费用大大增加,有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如果向他们征收房产税,可能让他们生活更加难熬。
因此,征收房产税,应该像深圳那样先征收“豪宅税”。即使以后要全面征收房地产税,必须尽量考虑底层民众的利益,不但要看房子的评估价格,更要看他们住房的性质,看家庭的收入。对那些征地拆迁户,要免收他们的房地产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来城市购房的打工者,要免收他们第一套住房的房产税。这样,有利于普通百姓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人口流动。千万不能让底层民众因被征收房产税而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穷。不然,房地产税征收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