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公告称,以下情况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一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四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公告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