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能否擅自用于出租?这关系着购房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实际上,由于子女上学、就近上班等原因,部分已入住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人存在住房出租的实际需求,希望能明确细化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流程和收益缴纳路径。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已供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77个,房源约7.9万套,部分项目已陆续入住。
2017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场双重属性,其出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出租行为,需统一在政府指定平台中操作,以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出台试行文件,就是为进一步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行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与政府共同拥有产权,因此政府专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既满足了购房人的出租诉求,政府也可以获得国有资产应有的增值收益。而强调出租行为需在指定平台操作,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则可以有效防止出租资格管理不严、租金流失等问题出现。”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秀池分析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收益。购房人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