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作出详细定义
制定反校园欺凌专项法律
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预防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因受到校园欺凌,高一学生横山不惜用自杀的方式嫁祸给施暴者。最终发现真相的女法医说了这样一段话:“他们(欺凌者)会有一个新的生活,会忘记摧毁你人生的那段经历。就如同我至今都不认为,当初孤立我、侮辱我的同学,会记得曾经对我做过的一切。这就是事实。而作为被欺凌的一方,也打心里不会原谅这些人,老死不相往来已是最大的宽容。”
近期热播日剧、豆瓣评分高达8.9的《unnatural》用近乎残酷的一幕,将校园欺凌表现了出来。电视剧的情节虽然虚构,但给人带来的震撼是真实的。
校园欺凌和暴力,已经不是陌生词汇,不但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且其严重性、频率和隐蔽性都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就在本月初,有媒体报道,在四川省资中县,曾某某等6人(均为13至15岁未成年女性)因与铁佛某校学生孙某某(女,13岁)发生纠纷,将孙某某带至铁佛某校附近,采用扇耳光、逼迫下跪、掀上衣等方式对孙某某进行了殴打凌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而屡见报端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令人触目惊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培养他们的校园应该是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但是少数地方学生间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仅凭一纸文件是做不到的,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长期、艰难、细致的工作和共同努力。建议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一步作出详细定义,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反校园欺凌专项法律,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校园欺凌缺乏明确定义
就在上个月,一段视频引起关注。视频中,湖北嘉鱼县某中学女生遭同学轮流掌掴,有打人者还嬉笑称:打重一点,还要来一次!被打的女生不敢动弹,隔着马赛克都看得到被打女生满脸发红。对此,当地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同学之间并无矛盾,是开玩笑的行为,本身是好玩的事情。消息一出,网友“炸了锅”,纷纷表示:“教育局,我也想和你开个玩笑……”
梳理近些年来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很多时候,校方给出的解释都是学生之间的“开玩笑”。而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有关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定义,是实践中处理该问题时面临的最大难题。为此,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明确界定。治理方案中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对于这一界定,全国人大代表、民盟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集团总经理张国新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尽管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作出定义,但精神伤害和打闹嬉戏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实际生活中利益不同的各方认识差异极大,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若将学生间的打闹嬉戏上纲上线为欺凌,也容易引发学生之间、家长之间、师生之间、家校之间关系紧张,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张国新认为,要让广大师生和家长知晓,欺凌行为应包括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语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和家长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也有利于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加重对校园暴力惩罚力度
“校园暴力已不仅仅是‘个别现象’‘追跑打闹’这么简单,涉事学生年龄越来越小,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甚至还出现了团伙参与等现象。但不少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并没有受到相应处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固始永和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董事王刚认为,目前法律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显得有些无力,并不能对现实中学生参与校园暴力行为形成威慑力。应通过修法、释法,让恶意造成重大伤害的校园欺凌者,受到纪律、法律、法规的惩治。
王刚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校方通常从加强德育教育或加强管理的角度解决问题,施暴学生的家长则多以回去会严加管教来回应,但对受害学生的权益保护很弱。在非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最重的惩罚也只是开除。然后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到派出所走一圈,通常最后是在公安部门调解之下私了。如此轻的惩罚能否让施暴孩子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对其他孩子不仅没有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反而有助长这一风气的嫌疑。这样的处罚结果让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证?”
在王刚看来,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在法律框架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应负的责任。“只有依法严惩校园暴力肇事者,才能让当事人及其家长对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足够畏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才可能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
现有法律不足以有效治理预防
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中“犯错”的未成年人加以惩罚是有共识的,但是惩罚以何种形式出现、施以多重的惩罚,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小的争议。2016年5月,江苏4名女生因为对同学施暴被判刑,被称为校园暴力的“首刑”。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几名在美国念高中的中国学生因对同为留学生的同学施暴,而被判最高达13年的刑期。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开展了惩治性侵、监护人侵权、反家庭暴力等专项行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但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目前大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已经刻不容缓。”王刚建议,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预防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增设有关条款,将粗言秽语、辱骂欺侮、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纳入惩治范围。
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加大保护力度
虽然我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但迄今并没有专门法律对此提供解决规范。相比之下,日本早在1980年就开始在国家层面应对校园暴力。2011年,日本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校园暴力自杀身亡,201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以法律对校园欺凌说不。显然,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也无法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就能解决,还要发挥立法的作用。
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民革中央向大会提交《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目前已有的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二是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三是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
“对于涉嫌犯罪的校园欺凌事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就可能还涉及必要的立法跟进。如若不然,只有纸面宣示,而无法律、机制的配套支撑,治理校园欺凌的强势一面或许只会消于无形。”张国新建议,通过立法把惩戒权还给学校和教师。可借鉴国外一些做法,除了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责骂外,老师还可以采用其他只要不对学生肉体和心灵产生伤害的惩罚措施。同时,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也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保护。”
张国新还建议,立法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边界,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还应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机制,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