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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的特斯拉在北京不能上牌照,这“锅”谁来背?
2017-09-06 09:20:18    作者:牛小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市一家公司花费120余万元购买的特斯拉Model X 100D,却因该车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被告知无法上新能源汽车牌照。该公司因此将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告上法庭。

  9月4日,该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

  根据庭审记录,原告北京市吴御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今年2月26日,该公司获得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决定购买特斯拉公司Model X 100D新能源车,但在购车和办理提车手续时,特斯拉公司未提醒该车型未列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能在购买后办理北京市正式新能源机动车牌照。该公司将新车买回,至5月5日上牌时,才知道所购车型未列入《目录》,无法上牌。

  此后,原告方多次向特斯拉询问该车型上牌事宜,特斯拉回应称,5月会进《目录》,但截至昨日,该车型仍未进入。

  据原告方向媒体介绍,5月11日,原告与特斯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时,后者承认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之后,特斯拉方面曾再次联系原告,告知其公司高层清楚此款车型未入《目录》且故意销售的事实,但不能接受原告的赔偿条件,也未给出解决方案,此后便未再联系。

  原告公司最终将特斯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购买车辆实际交易额三倍的损失,约合人民币三百余万元;购买车辆保险损失两万余元;员工纪某误工费一千余元;办理牌照经济损失400元等,共计总额400余万元。

  但在庭审中,被告特斯拉称,应由购车方自行承担责任。在特斯拉出示的双方签订《现车购买协议》及《汽车购买协议》中,在“汽车登记”一栏里明确约定有:购车方同意将自行负责完成对所购汽车的必要机动车登记。特斯拉只是“自行决定是否对所购汽车的登记提供协助”。

  特斯拉还指出,已经明示对方应自行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公司按约交付了车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特斯拉的代理人称,

  “公司刚进入中国时没有一款列入《目录》,后来部分车型列入到《目录》中,但截至目前,此次涉诉的Model X 100D没有进入《目录》。对于没有进入《目录》的汽车,(特斯拉)是允许销售的,只是无法享受新能源车牌的待遇。”

  当法官问及被告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因为未列入《目录》,所以不能上牌,对此是否清楚?”

  特斯拉的代理人表示:“我们在合同中写到原告同意自行完成必要的机动车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保证汽车一定可以上路行驶。新能源是一个地域性政策,我方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不能把每一个销售地点的特殊情况都写清楚。”

  对特斯拉知道未进入《目录》的车型不能上新能源牌照,为何不告知原告等问题,特斯拉的代理人辩护称:“公司在全国做生意,包括天津、上海等城市,牌照注册是按区域来进行,新能源牌照的规定各地有差异。”

  此外,特斯拉公司还指出,原告购买车辆用于公司运营,不属于消费者,其诉讼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所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Model X 100D车型在北京办理新能源牌照的相关事宜,今日,NBD汽车(微信号:NBD-AUTO)以购车人的身份致电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12122热线询问,接电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清楚,随即将电话转给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向NBD汽车表示,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出示的《北京市示范应用纯电动小客车产品备案信息(2017年第4批)》以及《目录》中可以看到,均未有此车型在列。

  而对于在此次诉讼中,特斯拉是否有责任等问题,相关法律界人士向NBD汽车表示:

  “一旦买卖双方签署了合同,那么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已生效,事后一切纠纷都应该以合同条款为准。”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如果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明确表示,购车方同意独立承担因政策的要求而不能上牌,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卖方的确不应承担购车方提出的违约责任。而至于此次事件中,原告方所称的特斯拉承认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信息问题,特斯拉方的确有告知义务,如果合同中有对告知义务的明确条款,那么特斯拉公司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补充责任)。

  看来,电动车有风险,购买须先看地方目录才行。

责任编辑: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