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副支队长马希来近日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我们用高清探头查获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2000余起。这个数字,还只是我们查获的,没有查获的肯定还有。而且,这还只是在我们辖区,如果放大到全国范围,将会是一个不小的数量。”
开车使用手机的危害有多大,相信每一个心有余悸的驾驶人和乘车人都有体会。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一份专题报告也表明,开车玩手机已经成为交通事故中排名第三的诱因,而前两名分别是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而且,央视曾统计,开车看手机时发生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时的23倍;开车打电话时发生事故概率是普通驾驶的2.8倍。开车看手机不仅威胁司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致使交通拥堵问题更加严重。可见,无论是从数据上看,还是从日常生活的感受上看,开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都直追酒驾。因此,治理开车使用手机既有紧迫性,也有必要性。
可是,与智能手机的发展速度和玩手机的普遍程度相比,我国在立法方面的规定稍显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作出了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对使用手机的其他行为以及如何处罚作出规定。而且,正如法律专家所说,开车使用手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扣分和罚款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没必要使用“限制人身自由”这个措施进行规制。
应该说,立法层面上解决开车使用手机确实应当慎重,是否入刑也应当经过详尽的讨论和严格的界定,而且,还得考虑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下不同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毕竟,刑罚作为一种强制约束,不能有模糊的界定。这是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便于执法的需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没有解决的办法。比如,开车发短信、发微信、刷App等行为比较隐蔽,难以取证,是否可以通过流量数据下载的速率找到线索,即如果司机在驾驶时或事故发生时其手机出现持续的、较大的流量速率,便可推断是在使用手机,便可用数据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虽然不能单独处罚开车使用手机,但是否可以将开车使用手机当成交通执法的一个加分项,比如,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一旦发现驾驶人有使用手机的情节,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使用手机的因素,按照规定从重审判,只要发现,决不宽贷。从而使驾驶人认识到,开车使用手机绝对不是小事,而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也让社会明白驾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开车使用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让驾驶员时刻绷紧神经,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刘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