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辉超市里的茅台酒标价为1499元/瓶,但是由于已售罄,消费者还可以选择A套餐或B套餐购买茅台酒。A套餐为茅台+998型蟹卡一张,价格为2499元一套;B套餐则为两瓶茅台+一张1998型蟹卡,价格为4999元一套。
但是,有顾客发现,如果在永辉超市里只买蟹卡,998型蟹卡,标价为798元一张,1998型蟹卡,1590元/张。也就是说,当顾客单选茅台、单选998型蟹卡时,一共只需要支付2297元,换而言之,A套餐比单买竟要贵出202元。以此类推,B套餐要比单买贵411元。
以价格欺诈为由,周某将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该公司在成都的四个分店告上法院,要求永辉超市退一赔三,总涉案金额约为10万元。
12月10日,周某起诉4个分店的案件之一——周某与永辉超市中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4个案件中首个开庭的。原被告双方围绕永辉超市为牟取暴利进行价格欺诈,还是职业打假人为谋取暴利而恶意诉讼进行了辩论。
买酒
茅台售罄
可买茅台蟹卡套餐组合
今年8月20日,距离中秋节还有23天,周某前往永辉超市海滨城店购买茅台,计划给朋友送礼。在该店柜台,周某发现飞天茅台标价1499元/瓶,但是显示已售罄。“我问售货员,她跟我说,茅台不单卖,只能组合蟹卡卖。A套餐:一瓶茅台组合一张998型的蟹卡,卖2499元;B套餐:两瓶茅台组合一张1998型的蟹卡,卖4999元。”
于是,周某购买了A套餐2件,共支付4998元。“我老婆是销售,当时我把照片拍回去,想让我老婆看看是否划算。”周某说,因为永辉超市限购,飞天茅台每人只能购买两瓶。
8月23日,周某和同事郭某佳又先后到永辉超市的北城天街店、西单店、中铁店,分别购买了5个套餐组合,约计2万元。
周某说,次日,他根据他在柜台和客户服务中心拍摄到的照片核对时,发现价格不一致。“998型蟹卡原价998元,只卖798元,而1998型蟹卡原价1998元,只卖1590元。”
“如果以798元计算,(A套餐比单买)贵202元,而1998型的,(B套餐比单买)则贵411元,简直是暴利。”周某说,这是显而易见的价格欺诈,为此,他将永辉超市总公司以及各分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总计约10万元。
起诉
套餐组合比单买贵
涉嫌价格欺诈
12月10日,记者在青羊区法院外面,见到了周某的代理人郭某佳。两人都是成都某商贸公司的员工。
在采访中,郭某佳毫不讳言地表示,周某和自己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职业打假人买东西也是真金白银砸出来的,永辉超市可以说他价格标签有瑕疵,不构成消费欺诈,但是法院不能因为我们的身份,就判我们输,如果法院不支持我们,还可以上诉。”郭某佳说,他们一共在永辉超市买了几十瓶茅台,将来还要起诉。
郭某佳表示,目前他们起诉4个分店的案子都已分别立案。
他还表示,他从永辉超市离职员工手中拿到了一张名为“五战区客诉处理分享群”的微信截图。聊天记录显示,群内一名员工发出通知称,“通知门店蟹卡千万不要单独卖,职业打假的来买要出问题,因为茅台卖1499,蟹卡卖998,合计才2497,我们卖的2499,有差异,组合卖就没关系,我们茅台本来就卖得便宜,蟹卡上不能标价格。”
“这个截图说明,永辉超市发现了问题,不及时纠正,而是采取掩盖的方式牟取暴利。”郭某佳说。
庭审
焦点一:证据有效性
12月10日,涉及永辉超市中铁店和西单店的案件率先在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留意到,虽然是两起案件,但郭某佳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一样。记者旁听了中铁店案,郭某佳提供照片、小票等作为证据,并当庭播放了拍摄的照片,由于他提供的照片和收银小票等证据均为复印件,永辉超市代理律师对它的真实性均不予以认可。“我们是搞过A套餐和B套餐的组合销售,但是原告所拍摄照片无法明确拍摄时间是否在活动期间,也无法确认是在永辉超市中铁店拍摄的。对于这些照片的真实性,我们不予以认可。”
对于“五战区客诉处理分享群”的微信截图,永辉超市质证表示,从截图来看,看不出与永辉超市有什么关系。“原告并非永辉超市的工作人员,不知原告是从何处取得了这张照片。”永辉超市代理律师说,她跟永辉超市客服确认过,没有离职员工。法官亦对此照片的来源提出质疑,郭某佳表示是离职员工提供的,但拒绝告知是哪一位离职员工提供的。
庭后,郭某佳告诉记者,截图是永辉超市总公司离职员工提供的,永辉超市在整个四川片区统称“五战区”。法官则表示,“请被告庭后核实永辉超市是否有这个群。”
焦点二:是否为生活所需购买
9月26日,周某分别向三个法院就同一涉案产品提起起诉。庭审中,永辉超市提交了这三份周某的起诉书,以此证明周某系职业打假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出于生活所需购买商品”。
郭某佳辩称,周某是出于生活需要而购买,他和自己都是某商贸公司的同事,做销售工作,需要给客户送礼。“一个门店买不够,所以才在多个门店买的。”
被告
是为牟取暴利蓄意购买 进行恶意诉讼
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永辉超市在庭审中表示,8月23日,周某在中铁店等三个门店购买了涉案产品,总金额约为2万元,但事实上,8月20日,周某已在海滨城店购买了组合商品。
“从购买时间来看,原告在不同时间、不同分店购买涉案商品,系自主选择购买涉案商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正常的买卖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当适用合同法。”永辉超市代理律师说。
该代理律师还表示,被告在购物场所明码标价,采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存在强制交易,而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限制其自主选择行为和存在欺诈的行为。相反,原告在不同时期、不同门店大量购买涉案产品完全自愿,从多次起诉也可以看出,其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是为了谋取暴利蓄意购买进行恶意诉讼的职业打假人,严重干扰市场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