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蓟奕)如今,遍布重庆大街小巷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将告别“有名无分”的时代,成为我市食品经营领域的“正规军”。近日,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今年5月1日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和备案两种方式管理。这也是我市食品安全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据悉,目前全市登记在案的食品小作坊有8000多家,纳入统计的食品摊贩(不含占道经营的游摊)有4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2万人。
《条例》强化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和监管职责,细化了监管措施,共六章六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监督管理三个部分。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所在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备案,然后凭食药监局发放的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品种、投诉举报电话等重要信息的备案卡,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我市将实行准入登记制度,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延续。其中,还明确规定了小作坊的责任,比如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上贴标生产日期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要标识“小作坊食品”等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型以及禁止行为等。比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