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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临时导游证等20项行政许可项目
2017-10-25 10:08:34    作者:邢丽涛      来源:中国旅游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取消了临时导游证等20项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据悉,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大力推进旅游业“放管服”改革,已经陆续取消或者下放了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边境旅行社审批、领队证核发等许可事项。2016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临时导游证核发事项,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这是国家旅游局推进简政放权的又一举措。此次相关法规的修改,正是法律层面落实国务院上述决定的体现。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责任编辑: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