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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12月1日开始施行
2022-09-23 07:02:08    作者:崔曜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崔曜)9月22日,记者从《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重庆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安全与应急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推动供节水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

《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中心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在供水方面,《条例》要求城市供水要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停水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

对水质安全保障问题,《条例》还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条例》,市城市管理局坚持每年对全市城市供水企业开展水质抽检,抽检结果每月都在《重庆日报》和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用水上,《条例》加强了用水人权利保障。按照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用水人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另一方面,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置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用水人咨询、求助及投诉。同时,用水人也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条例》也对停水管理做出专门规定,明确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

节水方面,《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条例》还明确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条例》还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针对高耗水行业,《条例》要求制定用水定额。根据规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从严控制钢铁、火力发电、选煤、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水上娱乐场所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逐步实现分级用水大户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