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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推房地产重磅政策
2024-11-30 07:19:31    作者:廖雪梅      来源:重庆日报     

                下月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本报讯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廖雪梅)11月2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并明确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什么是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据介绍,此前重庆普通住宅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宅。以上三个条件中有一条不符合的,即为非普通住宅。这一类住宅大多是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建设标准更高、面积更大、装修更豪华,具备居住、商业等不同的用途。

新政实施后,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和增值税政策有何变化?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提出,对涉及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执行:

一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是对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我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责任编辑: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