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凌漪)2月13日,记者了解到,市教委等六部门印发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指南》将于3月1日施行。该《指南》明确,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
《指南》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联合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指南》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办学场地方面,《指南》要求,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培训场所应配备监控设备,确保各场所无死角。
从业人员方面,《指南》要求,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以及其他类非学科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收费方面,《指南》要求,培训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此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